(2017)鲁0786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垂堂与戴忠来、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垂堂,戴忠来,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贾照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113号申请人:孙垂堂。被申请人:戴忠来。被申请人:昌邑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梁文彬,经理。被申请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负责人:周廷泽,经理。被申请人:贾照波。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负责人:孙虎,经理。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忠来、贾照波名下所有的鲁V×××××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法院书面准许,不得放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