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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国庆、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庆,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庆,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新城盛景*栋****室。负责人:陈黎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云南金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国庆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第6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第6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国庆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蔡 芸审判员 荆 瑛审判员 李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崟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