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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光银与李金光、丁育昔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银,李金光,丁育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银,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25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奇,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9日,住址同上(系李光银之侄)。被执行人:李金光,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育昔,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光银与李金光、丁育昔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李金光已支付了申请人的120000元借款,余款申请人表示全部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