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光银与李金光、丁育昔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银,李金光,丁育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银,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25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奇,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9日,住址同上(系李光银之侄)。被执行人:李金光,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育昔,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光银与李金光、丁育昔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李金光已支付了申请人的120000元借款,余款申请人表示全部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