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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4851丹阳市开发区新祥升眼镜厂与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开发区新祥升眼镜厂,蒋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851号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新祥升眼镜厂,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长段村供销合作社内。经营者:蔡权霖。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良,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洪亮,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新祥升眼镜厂与被告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新祥升眼镜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绛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