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李丽冯庆忠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玲,李丽,冯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776号申请人:赵美玲,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被执行人:李丽,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冯庆忠,男,1976年4月8日出生,系李丽之夫,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的赵美玲与李丽、冯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90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李丽、冯庆忠偿还赵美玲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房产部门无可执行的登记房产信息。在向申请人赵美玲反馈情况后,赵美玲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的财产线索,经告知法律后果后赵美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捷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