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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常贵、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贵,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常贵,男,194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锦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常贵和被执行人宁德市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6)闽09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核查相关财产线索等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