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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安源与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安源,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宋安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人宋安源依(2016)鄂058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人宋安源于2017年2月23日再次向本院重复申请,本院应不予受理。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宋安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