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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长吉与吴敏、吴新保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吉,吴敏,吴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吉,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新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长吉与被执行人吴敏、吴新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陕1024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长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敏、吴新保履行该调解书上第一项执行内容,即被告吴敏、吴新保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退还给原告王长吉彩礼1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敏、吴新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6月22日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义务。被执行人吴敏、吴新保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2017年6月21日自觉履行了本院(2017)陕1024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内容,即被告吴敏、吴新保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退还给原告王长吉彩礼16000元。申请人王长吉已领取案件款16000元。本调解书第一项可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伍淑丹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