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葛本和与张长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本和,张长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148号原告:葛本和,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组。被告:张长红,男,3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惠市大房身镇21公里处宏博修理厂。原告葛本和与被告张长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葛本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本和撤诉处理。��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葛本和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由葛本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