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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楠楠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楠楠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楠楠,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楠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吴楠楠冒充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大韩村村民钱某2,使用钱某2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以钱某2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银行卡。而后,被告人吴楠楠携带钱某2的身份证和办理好的银行卡到睢县城内水口路北段一手机店,冒充钱某2要求办理手机分期付款购机手续,欲购买价格为52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因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与本人不符而未果。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楠楠到睢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楠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吴楠楠的户籍证明,中国银行个人客户综合业务申请及交易确认单、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吴楠楠办理购买手机分期付款时的照片等;证人曹广胜、钱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钱某2的陈述;被告人吴楠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楠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楠楠系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楠楠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楠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10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传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