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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小维与徐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维,徐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970号原告:刘小维,又名刘红伟,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告:徐红光,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原告刘小维诉被告徐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立案。原告刘小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刘小维承担。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春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