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小维与徐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维,徐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970号原告:刘小维,又名刘红伟,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告:徐红光,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原告刘小维诉被告徐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立案。原告刘小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刘小维承担。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春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