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红涛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29号罪犯张红涛(又名张涛、张兵),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安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32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宣判后,2016年7月22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张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在新安县新城紫霞街,被告人张红涛因感情纠纷持刀将柴某、李某、柴某某三人砍致轻伤。罪犯张红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红涛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