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伯英与赖玉英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伯英,赖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唐伯英,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赖玉英,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赖玉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玉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玉英名下登记有川AE62**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赖玉英所有的川AE62**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赖玉英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赖玉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赖玉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