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兵与李中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李中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2号原告:王兵,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中生,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兵与被告李中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王兵以现双方的纠纷已无需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兵承担。审判员 郑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