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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笑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笑梦,潘丽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3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翁金度,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钒,男,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人民政府干部,住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易笑梦,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潘丽珊,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6]庄边第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易笑梦、潘丽珊于2014年4月间登记结婚,2010年1月生育二个女孩,2014年4月生育第三胎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涵卫计征决[2016]庄边第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对被执行人易笑梦、潘丽珊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5318元,并确定其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该征收决定于同年9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涵卫计催通[2016]庄边第1-1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在该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75318元。届期,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调查报告、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征收审批表、户籍证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回证、照片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涵卫计征决[2016]庄边第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6]庄边第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易笑梦、潘丽珊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75318元。审判长  丁向农审判员  黄健美审判员  陈桂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惠贞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