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王志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志,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峰与被执行人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