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桂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丽琴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黄桂伟出生日期1976年10月22日民族汉性别男身份证号350321197610221231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枫林村林外40号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6月1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290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6日22时左右,被告人黄桂伟酒后驾驶闽B×××××机动车上路,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文献路与学园路交叉口处,被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黄桂伟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5.0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桂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艳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