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7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8-0。法定代表人:周训禾,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东津沱水南茶新楼A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795203-8。法定代表人:王周考,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案件日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贵院作出的该裁定书中裁定查封及拟强制执行处置的房屋并非异议人的房屋,不属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正在进行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给予异议人一定筹集资金的期限,请求贵院中止对(2017)渝0117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并依法撤销该裁定书。本院查明,(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2017)渝0117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名义层第8层部分房屋(权证号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并限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处置查封财产。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遂提出上述异议。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因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清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出(2017)渝0117执1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名义层第8层部分房屋(XXXX)的查封。本院认为,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清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7执1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名义层第8层部分房屋(XXXXXXXXXXXXXXXXX**号)的查封。故异议人提起异议的事实基础已经解决,本案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异议审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瞿宏国审判员 邓 敏审判员 徐 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