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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梁雪环与林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环,林卫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820号原告:梁雪环,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宝,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林卫权,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环诉被告林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雪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梁雪环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