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利川市农业局、代德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利川市农业局,代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农业局。住所地:利川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熊玉令,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仁波,利川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代德军,男,生于1974年4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利农(农药)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交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本院审查,2016年6月8日,利川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白羊塘街上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代德军在销售农药,代德军未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当日,市农业局予以立案调查,查明代德军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近段时间在其白羊塘街上门店销售农药,获得销售收入5000元。同年7月11日,市农业局向代德军送达了《利川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代德军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同月25日,市农业局以代德军违反了《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7月29日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代德军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7年3月2日,市农业局向被执行人代德军送达了“利农催(2017)2号”催告书,督促其履行“利农(农药)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及缴纳罚款1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代德军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市农业局对被执行人代德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农药的事实清楚,做出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由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利川市农业局申请执行“利农(农药)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曾审 判 员 龚秀娟人民陪审员 吴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