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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刘杰、宁可标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军,刘杰,宁可标,杨德道,刘伟,姜素章,刘会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军,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宁可标,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杨德道,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伟,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姜素章,女,1953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会远,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军与被执行人刘杰、宁可标、杨德道、刘伟、姜素章、刘会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刚审判员  刘洋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