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福平、滦县杨柳庄镇前崔庄采石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平,滦县杨柳庄镇前崔庄采石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平,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滦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勇,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县杨柳庄镇前崔庄采石场,住所地:滦县杨柳庄镇前崔庄村北。负责人:吉向军,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福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作为劳动者的上诉人主张因用人单位没交纳除工伤之外的保险,从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能够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该种情形,依法应判决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在认定双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福平。审判长 孙海双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