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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云,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645号原告:李彩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20号8号楼1单元21号。被告: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102室内。法定代表人:汤济泽。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李彩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