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承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87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承刚,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的(2017)皖10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承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承刚收入4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