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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陶维波与赵长生、刘华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波,赵长生,刘华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378号原告陶维波,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赵长生,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刘华英,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维波与被告赵长生、刘华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维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维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荆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晓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