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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愈洪与傅霞云确认婚姻无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愈洪,傅霞云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98号原告袁愈洪,男,汉族,农民。被告傅霞云,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愈洪与被告傅霞云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愈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霞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愈洪撤回对被告傅霞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愈洪负担。审 判 员  康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陶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