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愈洪与傅霞云确认婚姻无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愈洪,傅霞云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98号原告袁愈洪,男,汉族,农民。被告傅霞云,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愈洪与被告傅霞云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愈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霞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愈洪撤回对被告傅霞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愈洪负担。审 判 员 康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陶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