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044号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兵,经理。住所地:禄劝县屏山镇咪油村民委员会永平村。委托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某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自治县。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给付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由原告禄劝永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德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