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5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云焕与万红霞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焕,万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焕,女,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万红霞,女,蒙古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系杭锦旗政协职工。本院在执行张云焕与万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