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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延花与田永革、李文静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延花,田永革,李文静,冯秀艳,张文清,张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33号申请人:李延花,女,1975年4月26日生,住井陉县。被申请人:田永革,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李文静,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冯秀艳,女,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文清,女,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张彦敏,女,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李延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延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永革、李文静、冯秀艳、张文清、张彦敏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