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首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首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3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首卫,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2年2月1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首卫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6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李首卫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龙江花园浪情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一部,销赃获款人民币1400元后耗用。2016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首卫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超凡网吧内,趁被害人邓某熟睡,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VIVO牌X6PLUSL型手机1部。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李首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李首卫处查获被盗的白色VIVO牌X6PLUSL型手机1部,依法扣押后发还被���人邓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3410元,上述被盗白色VIVO牌X6PLUSL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40元。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李首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5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首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首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李首卫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首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结合前罪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首卫对指���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首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由于李首卫未能对被害人张某赔偿损失,故量刑建议偏低,应予适当调整。征求被害人张某的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首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结合前罪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首卫退赔被害人张某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折价款3410元。(以上罚金、退赔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