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清阁与颜景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清阁,颜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冯清阁,男,汉族。被执行人颜景华,男,汉族。本院在冯清阁与颜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特1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工资36500元、违约金1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特17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