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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张连廷、于跃坤、于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张连廷,于跃坤,于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京,改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连廷,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于跃坤,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于永发,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张连廷、于跃坤、于永发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