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张连廷、于跃坤、于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张连廷,于跃坤,于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京,改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连廷,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于跃坤,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于永发,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张连廷、于跃坤、于永发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