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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恩明与贾国彦、东辽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恩明,贾国彦,东辽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519号原告:董恩明,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被告:贾国彦,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被告:东辽县公安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董恩明与贾国彦、东辽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董恩明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董恩明负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逄宗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