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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红岩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558号原告李红岩,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陆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已故丈夫张林工资款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红岩款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陆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志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