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诉被告朱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朱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464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21号嘉和广场小区10号楼首开。法定代表人傅国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佳,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春英,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一般代理)被告朱子龙,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朱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原告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