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阿不都与闵则乃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闵则乃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616号原告:肖某,男,东乡族,生于1979年8月3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被告:闵某,女,回族,生于1984年9月16日,文盲,农民,现住和政县。身份证号:×××原告肖某与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4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5日生育女孩肖某,于2009年8月29日生育男孩肖某二,现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时有矛盾发生。2014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原告遂于2016年1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和好回家居住。一个月后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肖某或婚生男孩肖某二由原告抚养一个;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肖某要求离婚,被告闵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孩肖某和男孩肖某二由被告抚养,放弃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成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