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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特为贸易有限公司与徐波西安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特为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特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州大道5号2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3374-9。法定代表人朱小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中段金色城市3号楼1单元26层1260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382637-3。法定代表人聂强,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特为贸易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8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