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孙江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孙江省,闫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迎宾路长信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1835758-6。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江省,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平乡县。被执行人:闫大芬,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江省、闫大芬租赁合同一案中,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1130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