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周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周某甲,彭某甲,谭亮,全某甲,周某乙,吴某,周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薛长虹、刘双双,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因赌博于2016年6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谭亮,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减刑于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全某甲,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綦江县)隆盛镇葫芦村张家咀组12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卢静,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周某丙,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因赌博于2016年6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彭某甲、谭亮、全某甲、周某乙、吴某、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彭某甲、谭亮、全某甲、周某乙、吴某、周某丙及辩护人薛长虹、卢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阿东”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南路1弄14号二楼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雇佣被告人彭某甲为赌场充当理手、负责打皮,雇佣被告人谭亮为赌场看场,雇佣被告人周某甲为赌场望风等,雇佣被告人周某乙、全某甲为赌场望风,雇佣被告人吴某负责联系他人参赌,雇佣被告人周某丙在赌场内倒款。2017年3月23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包括各被告人在内的在场人员共计35人(其中参赌人员26人,已被行政处罚),查获赌资人民币1738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彭某甲、谭亮、全某甲、周某乙、吴某、周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彭某,4、李某1、侯某、邓某、王某、冉某,4、程某、顾某、雷某、付某,4、全某、张某、徐某1、袁某、姚某、黄某、濮某,4、方某1、方某2、罗某、李某2、徐某2、成某、吕某2、郑某、李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物品移送清单,工作手册(倒款账本),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周某甲、彭某甲、谭亮、全某甲、周某乙、吴某、周某丙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亮在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和周某丙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周某甲、彭某甲、谭亮、全某甲、周某乙、吴某、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结合具体案情,对八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刘某甲、吴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谭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查获的赌资、赌具麻将牌和骰子等物(扣押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娄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