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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宋君与杜先、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杜先,杜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471号原告:宋君,男,75岁,汉族,农民,住龙江县。被告:杜先,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杜文波,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诉被告杜先、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君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付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