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宋君与杜先、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杜先,杜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471号原告:宋君,男,75岁,汉族,农民,住龙江县。被告:杜先,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杜文波,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诉被告杜先、杜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君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付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