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军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初42号原告蔡军,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林玲俐,系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住所地温州市过境公路1630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2723-6。法定代表人陆朝焕,队长。原告蔡军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蔡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原告蔡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瑞加审 判 员  王宪光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