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杨淑荣、李彦秋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君,杨淑荣,李彦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73号原告:李彦君,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6********,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组***号。被告:杨淑荣,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59********,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组***号。被告:李彦秋,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9********,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山村8组169号原告李彦君与被告杨淑荣、李彦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君要求继承其父李玉昌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30300121000463834卡内的存款3145.87元。原告李彦君与被告李彦秋系兄妹关系,被告杨淑荣系原告李彦君和被告李彦秋的母亲,原告的父亲李玉昌于2016年2月6日病故,其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有3145.87元,其账号为630300121000463834。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玉昌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30300121000463834卡内的存款3145.87元及利息等由原告李彦君继承,被告杨淑荣、李彦秋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份额;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