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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辉与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程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二原告:李辉,男,1976年5月19日生,住鱼台县。被告:程长征,男,1978年10月25日生,住鱼台县。原告李辉与被告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已在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