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辉与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程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二原告:李辉,男,1976年5月19日生,住鱼台县。被告:程长征,男,1978年10月25日生,住鱼台县。原告李辉与被告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已在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