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国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国兴,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万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国兴,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开封市顺河区苹果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杰,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霍文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洪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国兴、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