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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600号原告: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晁筱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勇,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财,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潘燕镖,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18.80元,减半收取54509.40元,由贵州延富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韦 娟审判员 唐有临审判员 龙 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