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民初326号原告: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昌东工业区胡家村北刘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6881721X。法定代表人:查国栋,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甲基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查国栋、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昌甲基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立即向其支付62920元,2.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材料供货合同一份,被告XX在南昌甲基特公司购买乳胶漆用于麻丘安置房的三、四、五标段,XX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有部分余款直至今日未付,南昌甲基特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被告XX辩称,其与原告南昌甲基特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属实,签合同时麻丘安置房的三、四、五标段是其由承包的,后因发包者何志光和与其产生矛盾,造成该工地无法继续下去,于是其与南昌甲基特公司说希望撤销该合同,换另一种方式供货,南昌甲基特公司也同意了,但是其至今未收到新的合同,其实,后面其只是一个中间介绍人而已;对于南昌甲基特公司主张的62920元,因其未核实过帐目而不清楚,其也不应承担,南昌甲基特公司之前也确实向其返利了,但是从2015年11月3日后再未收到过返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2日,原告南昌甲基特公司与被告XX签订材料供货合同一份,双方就南昌甲基特公司向XX销售乳胶漆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单价为2.5元/㎡,供货地点为麻丘安置房三、四、五标段,XX在收到乳胶漆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验收,否则视为南昌甲基特公司供应的乳胶漆符合约定。2.合同签订后,南昌甲基特公司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12月28日止,向XX送货到麻丘安置房五标段共计15次,XX主张前述乳胶漆用于刷墙、总面积约为6.2万㎡,南昌甲基特公司对XX主张的面积表示相差不大,认为在双方对前述乳胶漆使用的面积进行核算前,其供给XX的乳胶漆价值为155000元(2.5元/㎡×6.2万㎡)。3.双方均认可,对于前述价值155000元乳胶漆,南昌甲基特公司应向XX返还31000元的回扣;南昌甲基特公司自认,扣除XX已支付的70000元和其应当返给XX的回扣31000元,XX尚欠其货款54000元(155000元-70000元-31000元)。另,XX确认其收到南昌甲基特公司支付的关于麻丘安置房三、四标段的相关费用共计10000元。以上事实有南昌甲基特公司提交的身份证、材料供货合同、送货单、收条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甲基特公司与被告XX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南昌甲基特公司依约将麻丘安置房五标段所需乳胶漆交付给XX后,XX仅向其支付过部分货款70000元,XX拖欠余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南昌甲基特公司要求XX向其支付麻丘安置房五标段所需乳胶漆的剩余货款62920元,庭审中,经南昌甲基特公司和XX共同确认,在总面积尚未进行最后确认的情况下,双方现以面积6.2万㎡和单价2.5元/㎡计算,南昌甲基特公司从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28日期间向XX销售的乳胶漆货款总金额为155000元(2.5元/㎡×6.2万㎡),南昌甲基特公司主张扣除XX已支付的货款和其应返给XX未支付货款的回扣,XX还应向其支付货款54000元(155000元-70000元-31000元);XX以南昌甲基特公司未提供三标段和四标段的证据为由,拒绝回答其已向南昌甲基特公司支付货款数额,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和法律规定,南昌甲基特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5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元。二、驳回原告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南昌甲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XX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