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戴伟、朱仁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伟,朱仁忠,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伟,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机构代码:77455744-3。负责人:朱仁忠。申请执行人:朱仁忠,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戴伟与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据本院(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忠仁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忠仁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岸20130079**)。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