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14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