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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天禄与袁国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禄,袁国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479号原告:吕天禄,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国玲,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吕天禄与被告袁国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吕天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天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天禄负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