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51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被告:黄志,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昝 东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润 关注公众号“”